作指标1.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8%.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8%.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2%.5.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大中小学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80%,到2010年全民达到80%;大中小学生达到90%. 三、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确保病人的高发现率和高治愈率。
1.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各县市区要完善痰菌检验系统,配备必要设备,具备痰涂片及结核菌培养能力,提高结核病人确诊率和发现率。对流动人员,羁押场所、场矿企业、学校等易感人群,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对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应组织进行普查。
2.对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化学疗法(DOTS)。要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激励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规则服药所承担的责任,提高患者的规则服药率和治疗率,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3.建立建全结核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化管理,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等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二)加强协作,落实肺结核病患者归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监督。加强综合医院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协调,建立肺结核病患者转诊体系,规范和完善转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采取科普、广播、电视、报刊、会议咨询等多种不同形式开展宣传,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坚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提高民众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防治任务的落实。
(二)密切配合,依法治痨。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按照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主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查体和结核病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
工会、共青团、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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