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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辽宁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3

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的防治结核病专题宣传服务,提高全民防病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组织地进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

  (七)把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

  通过认真实施卫X项目,进一步查清我省结核病高发区,并且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在政策、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疫情高发区给予相应倾斜,逐步提高疫情高发区的结核病控制能力,尽快消除疫情高发状态。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新生儿卡介苗接种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接种质量,巩固现有计划免疫成果,努力消除免疫空白点。

  (八)加强应用性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我省结核病流行现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省政府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基于我省耐药肺结核病人占4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逐年增多、结核病疫情登记报告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重点开展耐药结核杆菌快速诊断、复治病人化疗方案的制定、艾滋病与结核病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疫情报告标准化等方面的研究。

  要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有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结核病是国家重点控制的传染病,控制和消除结核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领导力度,改变少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防治结核病工作重视不够的情况,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切实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专业防治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3-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在卫X项目执行期间,地方各级财政要将项目配套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严格信守项目实施计划中各级政府的承诺,保证项目执行中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到位,特别是为贫困地区解决的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卫X项目结束后,各级财政仍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上级计委、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对以上情况认真监督检查,保证兑现。

  (三)加强部门合作

  防治结核病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在卫X项目执行期间,要按国家要求及我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调整我省项目计划内容。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保证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管理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保证卫X项目执行期间政府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作为具体实施卫X项目的主体,要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项目的各项技术策略,加强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地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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