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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颈椎牵引 牵 出脑干梗死 医院败诉

近日,霍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慢性颈椎病异常牵拉,导致脑干梗死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医院被判赔偿病人13万余元。

2010年2月17日,曾某因头痛、恶心持续一周,入住霍山一医院,被诊断为颈椎病(椎A型)。同月22日,医院在对曾某行颈椎牵引过程中,曾某出现心慌、无力、出汗、双目涨痛、双睑结膜出血、肌力下降(Ⅴ)继之吞咽困难、左上肢肌力进一步下降(Ⅳ)等。同月26日,曾某由医护人员护送,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干梗塞、高血压。同年5月17日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查。同年7月2日,曾某脑干梗死复发,再次入住霍山某医院,同月26日转入安徽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曾某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自己脑干梗塞的发生,因此,医院应赔偿曾某的全部损失。后因双方协商未成,曾某诉至法院,请求霍山一医院赔偿损失212000元。

法院根据曾某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曾某进行了司法鉴定,曾某构成Ⅶ(七)级伤残。法院认为,曾某在霍山一医院诊疗过程中,由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曾某发生脑干梗死,医院对曾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曾某自身的疾病,对导致脑梗死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应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霍山一医院赔偿曾某131291.55元,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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