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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禁止使用个人私带入境药品

  据新华社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通知要求,进口临床急需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相关进口备案手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样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研制新药,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的执行必须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通知指出,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少量药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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