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而结果也再明确不过,“罗氏药业给我们的回函说,我们寄过去的样品,经核实并非是他们企业生产的。这样连检验的必要都没有了,这个药品本来就只有他们一家在生产,不是他们生产的那只能是假冒的了。根本就是假药”。
田双利告诉记者,拿到回函后,伊春市药监局对林二院和利康药业都进行了行政处罚。至于处罚的具体情况,他并不清楚。记者从利康药业了解到的是,“罚了几千元”。
“对于举报人,我们已经口头告知她了,也证实了假药一事,而且如果涉及日后索赔,我们也向她承诺过,如果需要药监局出证明,我们会出。所以,在程序上,该走的我们都走完了。”田双利说。
假药事关重大,此案是否被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还将通过行政手段继续追查下去?对这一问题,无论是伊春市药监局局长徐长江、南岔分局汪局长还是田双利,他们给记者的答案都是“已经结案了”。不过,田双利表示,按照程序涉及外省的,他们将在案件结案后将其移送到省药监局,再由省药监局协调假药生产商所在地的药监局调查。
对于这一案件在结案后是否移送省药监局、是否准备继续追查,田双利表示他还不了解程序走到了哪一步。而对于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他表示会好好考虑这一建议。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是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这一司法解释也发出通知,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江苏省一名查办过公安部督办假药案件的警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伊春市假“卡培他滨片”一案理应移送公安部门查办。
卖假药者
还没有药监人员找过他
为了摸清假药究竟从何而来,《法制日报》记者从假药的销售终端林二院开始,一路进行了调查。
在林二院,院长张文林因出差在外,通过电话告诉记者:“我们是通过医药公司进的药,医药公司的所有证件都齐全,我们医院没有鉴定真药和假药的能力,只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药。因为进药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公司、药品都是招投标确定的,所以我们不存在责任。”
随后,该院副院长王立华告诉记者,可以先去这批药品的供货商伊春市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利康药业公司总经理王淑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批货是他们公司负责南岔区的销售员姚丙奇进的,供货商是山东一家有正规资质的药业公司。一共进了168盒,分两个批号,其中批号为SH0360这一批共80盒为问题药。
“药品本身从肉眼上看不出问题,而且有正规的发票,各种证照也都齐全,谁知道会是假药呢?我们没办法去鉴定,只能做到从合法的供货商进货。”王淑清告诉记者,他们已经给批发商打了电话,“他们说会接着往下查”。
根据王淑清提供的发票和企业资料,《法制日报》记者联系上了这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医药企业。该公司质量部一名穆姓工作人员经过多次查询后告诉记者,他们的药品系统里面根本就没有“卡培他滨片”,财务上也没有销售这一药品的记录,客户中更没有“伊春市利康药业有限公司”。她还透露,并不曾有任何药监部门因此事而调查过他们公司。
记者将这一情况向王淑清反映,她称:“我们不是这家公司的客户,是销售员姚丙奇在山东那儿给我们发的货,他就是专门做南岔那一片的,他是自己做,但货从我们公司这儿走。”记者追问,什么叫从公司这儿走?王淑清解释称:“就是他自己进的货,他自己卖,但是通过我们公司走这道程序来向医院销售。”
记者随后联系上姚丙奇,他告诉记者,这批药并非从山东这家药业公司进货,而是在网上买的,由于要货很急,所以什么证照都没有查核。“我也是受害者啊,现在打他们的电话都打不通了”。
对于为何给利康药业的进货发票上写的是山东这家公司的名称,姚丙奇解释说,他是个人供货、个人销售,但想要卖进医院,就必须通过利康药业公司,利康药业从它的销售额中抽取17%的款额。而货要到利康药业那儿,就必须有发票,所以他找到山东这家药业公司中的一位朋友,私下帮忙开了一张发票,提供了一套手续。
到这里,一批由个人从网上购买假药继而卖给正规医院的路线已非常清晰。所谓的“证照齐全”全部都成了摆设,姚丙奇甚至告诉记者,之前的货也都是他个人找来的,都没有问题,只不过这次“吃了一次亏”。
更关键的是,这个“吃亏”销售了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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