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报道:9月23日,记者从广州人社局网站获悉,广州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的,使用抗肿瘤药品名单范围内的药物,将不设药费限额。
广州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从2011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公费医疗统一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及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人员(以下统称“享受人员”),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现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据介绍,在药品目录中,标识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仅限于享受人员因公受伤治疗时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标识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仅限于享受人员因生育相关治疗时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
而公费医疗人员经确诊为患恶性肿瘤的,在公费医疗二三级挂钩医疗机构进行抗肿瘤或抗肿瘤辅助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本市规定的《抗肿瘤治疗药品范围》、《抗肿瘤辅助治疗药品范围》(以下统称“肿瘤二级目录”,公布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门户网:www.hrss-gz.gov.cn)内的专科药品,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不设药费限额,按规定比例予以记账;使用其他药品,仍按公费医疗药费限额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