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犯罪。全国各级法院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严惩犯罪分子。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大要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通过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
我们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
人民法院还将依法从重打击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或企业不构成犯罪,但涉及行政违法而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法院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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