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禁卖牛奶和婴幼儿奶粉
8月1日起,我省将对乳制品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逐户核对许可、登记事项,逐户检查乳制品经营行为,逐户登记造册,建立乳制品监督档案。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该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下发通知,凡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
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今后,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由其核发机关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登记注册机构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核准的事项,不做任何更改,进行相关经营范围的登记。
从即日起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按上述规定和要求依法受理、核准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由其经营者在
2011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凡在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从8月1日开始,由省工商局统一部署,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逐户对乳制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