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均工作时间高达11小时,职工患上精神分裂症
家属:肯定是超强工作导致
厂方:谁都会生病,与我们无关
律师:厂方涉嫌违法
事件回顾:
2010年7月12日,48岁的马兰香进入澧县亚瑞特(湖南)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瑞特公司)务工。于2011年1月2日,马兰香被其家人送往临澧县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最后被确诊为:患上精神分裂症,丧失工作能力。马兰香家族并没有精神病史,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马兰香患上精神分裂症?马兰香事件引发了媒体、网民的广泛关注,患上精神分裂症是否与亚瑞特公司违法的工作制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加班是没办法的办法"
1月10日,记者进入亚瑞特公司采访后得知,亚瑞特公司采取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并对工作时间作出了硬性规定:早上8点至晚上8点半。中餐、晚餐时间分别为1小时,若迟到或早退将要扣工资。同时采取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的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是:若职工加班至晚上9点的话,就可以奖励10元钱,职工为了那
10元钱大都加班到晚上9点。依此推算,亚瑞特公司的工作时间由此高达日均11个多小时。
记着在对亚瑞特公司副总经理俞永祥、厂长涂春金的采访中证实了上述情况的真实性。 "公司由于外贸定单量大,交货时间短,唯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按时交货。"
"填个个人情况登记表就能上班"
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公司员工,想听听他们的想法,进一步了解该公司的劳动安全保障。"我们也是没有办法,家里负担重,又没有其他固定的经济来源,只要有工作,就算苦点累点又算什么呢,其实我们为了多做几件,多挣几块钱,压力也是很大的,虽知道这样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但公司有规定,不按时加班就得扣工资,若加班至9点则有10元的奖励,半个小时就可另外得到10元钱,这样看来还是加班比较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职工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亚瑞特公司一直未与职工签订过相关劳动合同,也未为职工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一位知情人透露,"我们进入公司只填了一张个人情况登记表,没有谈什么劳动合同更别说社会保险问题。"
律师说法:职工的权利受到侵犯
对于这一事件,律师界如何看待?记者采访了长沙市惟民法律服务所律师周浩。周律师认为:亚瑞特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所采取的工时制度与变相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严重违法。劳动监察部门可根据亚瑞特公司职工的举报或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亚瑞特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追究亚瑞特公司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公司承担给职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因亚瑞特公司违法的工时制度给职工的身体、精神造成损害,职工(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工伤或职业病鉴定,属于工伤或职业病范围的,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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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