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美容时,因酒精燃烧致上半身多处被烧伤,张女士起诉美容院老板李女士,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8万元。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午9点半,23岁的张女士来到法庭上,张女士诉称,2010年5月13日,其在被告的美容院做"火疗"美容时,因酒精燃烧致使上半身多处烧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同年5月30日出院,被告承担了全部费用。
2010年8月30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同年9月10日治愈出院,住院期间原告垫付了全部费用。张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赔。
美容院老板李女士称,"原告为了减肥想做这个治疗,找过我多次我没有给她做,第三次的时候才给她做了,事先已说明注意事项,是张女士个人原因导致事情发生。"
"第一次去医院的时候我把钱已经付清了,出院后又去住院与我就没关系了。"李女士说。
庭上,原告出示了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做后续手术切除增生疤痕的必要性及费用。被告对此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