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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六)现场检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或运输的批准文件、记录。

第四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对涉及食品、饮用水、消毒产品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应当分别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魏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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