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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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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四)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部门的文件,核实消毒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消毒管理岗位职责、消毒管理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现场检查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消毒隔离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
(三)现场检查消毒灭菌程序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定期检测记录,以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
(四)现场检查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注射室、血透室、内镜室、手术室、发热门诊和肠道传染病门诊、检验科(血库)等科室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五)现场核查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文件、标签说明书,以及消毒产品使用记录。
(六)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及措施。 第四节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所在地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实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计划、资料。
(四)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登记簿,核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查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五)现场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查看并核实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六)现场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地点,核查消毒和清洁程序。
(七)现场检查交接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
(八)查看医疗卫生机构对所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运转维护记录。
(九)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以及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
(十)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所在地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检查其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其记录资料。
第五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监督内容:
(一)菌(毒)种保藏、使用的资质情况。
(二)菌(毒)种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菌(毒)种的保藏、保管情况。
(四)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移交菌(毒)种的情况。
(五)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以及健康监护、预防接种情况。
(六)菌(毒)种的采集或运输资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查阅设置菌(毒)种管理组织、建立菌(毒)种操作规程、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菌(毒)种保藏、保管条件,以及按规定收集、提供菌(毒)种样本的记录。
(四)现场检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传染病菌(毒)种或样本的记录、批准文书等资料。
(五)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安全防护设备,以及菌(毒)种保藏、使用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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