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的几位政府工作人员被免职。经过新任领导的同意,徐林东才得以走出他住了六年半的精神病院。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
由于卫生系统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宽,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医院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医院就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这种收治方式与绑架无异。”报告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说。
由于精神病学被滥用,一些精神科医师也成了受害者。国内知名的精神病学专家、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纪术茂教授因为写信反映医院领导的问题,被自己所在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这一诊断结果还写在了该院给上级部门的回复文件上。而诊断的依据,仅是医生的几句私下闲聊。
“如果精神病学滥用得不到有效抑制,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说,“我们呼吁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不仅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
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法律服务
报告指出,正因为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把监护人放在首位,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所以当“监护人”由于利益冲突,为侵害当事人权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时,这套制度就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而目前我们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规定得很宽,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医院当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而且送治人自动成为“监护人”,当事人的命运被交给“监护人”全权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的精神卫生条例,监护人可以决定患者的一切事务,包括与外界的通讯、个人隐私、会见客人、处理私人财物、接受手术、参加科研活动和临床试验等。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曾指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谁有权送治精神病人,也就是说,所有公民都有权送治。”
在出院的程序上,我国精神病院遵守的行规是,必须由送治人办理出院手续,否则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接出。由于送治人就是付款人,医院实际上只对付款人负责。在河南徐林东案中,徐林东的家属在他住院四年后才得知他的下落,遂去医院要求放人,医院以“谁送来、谁接走”为由,拒绝放人。家属为此奔波了近三年,但医院坚持不肯放人。后来本案关涉的四名公职人员被免职,经政府新任领导签字同意,医院才放人。当事人住院期间,没有任何救济渠道。
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
但在我国,类似的法律保障没有被建立起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表示,精神病收治问题的背后,一方面是精神病患者家属承担了对精神病患者过多的责任,拥有过大的权利,使得患者家属或者被患者拖累,或者对患者权益任意侵害。这种状况又与社会冷漠、公共投入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医生的权力过大,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导致了精神病医学被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落实好精神病人的诉权,以免被监护人或者医院任意摆布。
报告建议,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使之免受精神病医生滥用权力之苦。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法院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的裁判权,确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被害人)有权启动重新的司法鉴定程序。
对话精神科医生:
哪些精神病患者需住院治疗
北京回龙观医院是我国最大的精神医学专科医院之一。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该院康复科主任崔勇。
中国青年报:目前在回龙观医院就诊的精神病患者里,主动就医和非主动就医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崔勇:有些精神病属于比较轻的,比如神经症,他有自知力,知道自己的状况,会主动到医院来就医。有些患者不具备自知力,因为他不了解自己的状况,所以不会主动就医。缺乏自知力的,一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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