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我省日前下达《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缴问题乳粉的通告》,全省“通缉”问题奶粉。
仍持有上述乳粉的单位及人员在今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逾期拒不上缴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给予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24-23387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