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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质检结果是否真实不能止于打 口水仗

厂方觉得被抽检中有这么多猫腻,就应该通过正式渠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而不应止于网上发帖,把问题口水化。国家质检总局也应出面澄清,抽检过程有没有违法违规?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0年卫生纸产品抽查结果,山东中顺集团的一个批次卫生纸被抽检为“不合格”。但厂家却在网上发声明称:因为“得罪了”抽检方而被“恶意中伤”。

按厂方的说法:6月6日,上海一家检测中介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一名工作人员自称是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要求公司做好接待。门卫要查看其证件,对方拒绝出示,并且很生气,扬长而去;结果,那个质检机构通知产品不合格,“我们提出复议,对方不予受理”。

质疑、申诉质检结果,是企业的权利;但质检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安全,绝不能沦为“罗生门”,是非对错得看法律的规定。

声明中强调检测者是“上海一家检测中介机构”,它的确不是政府机关,但依《产品质量法》和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对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也就是说这家上海的质检机构只要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就可以进行抽检。

但法律也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更不能接受被检企业的接待。如果上海的这家质检机构真有此类行为,那完全是违法的。但厂家应拿出证据来,以正视听。

且《办法》第19条明文规定,如果质检机构人员真如企业所称,拒不出示证件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但显然,厂方还是接受了抽查,在声明里却做了“蒙太奇”的处理,回避了关键的内容:抽检何时、何地、由何人进行,厂家有没有在场监督。这恐怕不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

至于厂方称“我们提出复议,对方不予受理”。按《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在10日之内作出答复。

这里的申诉、复验程序,似乎未能充分考虑被检企业的权利,比如复验与初检单位原则上由同一家进行,很难体现程序公正;谁来决定“需要复验”,含义模糊,而不是一旦企业有异议,就必须复验……

既然,厂方觉得被抽检中存有猫腻,自己的产品是清白的,那么就应该通过正式渠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而不应止于网上发帖,把问题口水化。另一方面,我们期待国家质检总局出面澄清,抽检过程有没有违法违规?国家级的质检能不能经得起考验?这不仅是被检企业的事,更关乎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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