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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茶油秘密召回 事件揭食品召回权责灰色空间

个食品有问题,马上停止食用,退还给企业。如果不公布,买了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如何知道?又如何做到召回?”

中国政法大学的吴景明教授告诉记者,依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召回,即食品生产企业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后,主动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实施召回。

另一种召回则是“责令召回”,只要确认有三种情况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就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三种情况是: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虽然这一条款中,责令召回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但是该条例第五条也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地方质监部门,还是有权力要求企业召回问题产品的。事实上,湖南省质监局也是这么做的。”吴景明表示,“可见,公布相关信息是召回的一部分,金浩茶油没有公开真实信息,质监部门完全有义务,也有权力公开相关信息。所谓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是站不住脚的。”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更进一步质疑,湖南省质监局在这一事件中有帮助企业捂盖子,有选择的公布信息之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果说2月份的抽查结果不属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那么它在8月份为什么又能公布茶油抽检合格的信息?这两次抽查都是质监局的工作职责,只是结果不同。为什么当结果合格了,就属于能公布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当下,《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中,对“重大”的定义不清,实际上也为相关职责部门推诿责任提供了动作的“灰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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