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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和修订大气卫生标准的原则 环境卫生学

  1.对机体不应引起急、慢性中毒

  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污染物的急性和慢性毒作用阈,包括潜在的远期效应。

  2.对主观感觉无不良影响

  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嗅觉阈及眼睛和上呼吸道的刺激作用阈。

  3.对人体健康无间接危害

  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引起生活卫生条件的恶化和对机体发生间接危害(例如降低大气透明度、影响开窗换气、危害植物生长、腐蚀材料)的阈浓度。

  4.根据现有知识,选择以上几种阈浓度中的最敏感指标,作为确定基准值的依据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多项指标。研究出该物质对机体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各种阈浓度(动物试验的指标应取用阈下浓度),从中选出最低的数值(亦即最敏感指标的限量),再给予一定的安全系数,即为该物质的基准值。然后再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和可行性的验证,最后确定该物质在大气中的最高容许值,这就是卫生标准。

  在制订标准时要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的依据。如果某项标准订得过严,要达到标准可能需要耗费很多人力物力,在国家经济情况不容许的情况下,这个标准就不能执行。如果标准过严,现有的污染控制工艺技术达不到标准的要求,经过努力改进仍然达不到,这个标准也不能执行。如果检验方法技术要求很高,大多数单位不能做,这个标准也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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