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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1.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以防止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感染性疾病的发生。

  2.水中应含有适量的、人体健康所必需的矿物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应控制在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不得引起急慢性中毒及产生远期影响。

  3.感官性状应无色透明,无异味,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物。

  4.水量充足,使用方便,要符合远期发展的水需要量。

  二、生活饮用水的细菌学指标

  1.细菌总数:指1ml水样在普通琼脂培养基中,于37℃培养24小时所生长的细菌菌落总数(个/ml)。可作饮水净化消毒效果的评价指标,标准定为小于100个/ml。

  2.总大肠菌群:大肠菌群可作为水被粪便污染的指标。标准规定饮水中总大肠菌群应小于3个/L。

  3.游离性余氯:加氯接触30分钟以后,水中剩余的游离性余氯不应低于0.3mg/L,实验证明,游离性余氯达到这个标准,水中的肠道病菌及钩端螺旋体等都已被杀灭。

  上述三个指标都是间接指标,达到这几个指标的饮用水在细菌学上是安全的,但是由于病毒的存活力大于细菌,所以还不能保证病毒学上的安全。因此,在我国不宜提倡直接饮用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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