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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 监督

  劳动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部分。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

  1.预防性卫生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厂矿企业的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进行的卫生监督。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审核资料结合现场调查,对项目提出卫生监督结论。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1)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查可行性报告,了解项目概况、卫生特征和卫生防护措施;

  (2)设计阶段——审查项目设计书特别是和工业卫生有关的内容;

  (3)施工阶段——检查图纸和设计中卫生要求落实情况;

  (4)竣工阶段——劳动卫生学调查,环境有害因素测定、防护措施的评价,为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

  2.经常性卫生监督

  对现有的厂矿企业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情况,定期或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目的在于技术发现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保护工人健康,提高效率。

  主要内容:

  (1)劳动卫生法规执行情况:劳动卫生档案管理、新化学品毒性鉴定和卫生审核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

  (2)劳动环境:有无职业性有害因素,特点、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定期监测;

  (3)防护措施:有无、效果如何、个人防护;

  (4)健康检查:是否进行定期体检、职业病与职业禁忌症、职业病的管理(调离、休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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