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李女士一直在北京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孕妇身体各系统化,若出现一系列相适应的变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本身患有某种疾病不能适应妊娠的改变,则孕妇和胎儿都可出现病理情况。] ,医院每次出具的孕检结果均为正常。2009年5月李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女婴先后被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发育时期(怀孕初期2-3个月内),由于心脏及大血管的形成障碍而引起的局部解剖结构异常,或出生后应自动关闭的通道未能闭合(在胎儿属正常)的心脏,称为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21-三体综合征)又名“先天愚型”,包含一系列的遗传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第21对染色体的三体现象,会导致包括学习障碍、智能障碍和残疾等高度畸形。])以及听力严重缺失。李女士认为,医院在进行产前检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严重失职,并未检查出胎儿的严重缺陷,也没有告诉他们应当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由于医院的过失,致使夫妇俩遭受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医院方则辩称,李女士怀孕时已经32岁,2008年9月来院诊断为宫内早孕。因怀孕期间多次不适,多次来院就诊。在其怀孕21周时才建立产前检查记录,但此时已经超过唐氏筛查的孕周。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儿目前的状态属于其自身发育所致,与医院对其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因妊娠到医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几乎完全依赖于医院的就医安排。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安排合理的诊疗程序。但是医院既未告知李女士可以做唐氏筛查的时间并建议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亦未告知有唐氏筛查这一产前检查项目。李女士生育了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医院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抚养费共计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
(编辑:张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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