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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内与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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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demiology▲
高速公路为全封闭、立体交叉、仅限机动车通行的公路,似不应发生机动车与各类行人间的交通事故。但笔者在对沈阳—大连高速公路(简称沈大高速公路)的流行病学研究中,发现约24.2%(91/376)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属在高速公路内于机动车外活动的各类人员。笔者根据沈大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流行病学资料,对高速公路内与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作进一步分析。
资料与方法
沈大高速公路位于辽宁省东部地区,全长380 km,1989年全线通车。笔者采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方法,设计规范化的调查登记表,再根据保存于沈大高速公路沿线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原始档案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研究期限始于沈大高速公路已进入稳定运行的1990年1月~1996年12月,累计为7年。7年间共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609起,伤亡1 161人次,其中死亡376人。调查登记表由研究组成员共同核定(整理、编码)后,用Foxplus建立数据库,输入有关数据,再用Epi.Info软件统计分析。 本研究将全部伤亡人员分为3类特定的人群: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位于机动车外,并与任何其他交通工具无直接联系的人员定义为“行人”或“机动车外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位于机动车内人员,无论机动车是高速行驶或停于公路内,均定义为“机动车内人员”;与摩托车(沈大高速公路通车初期曾允许摩托车上路,以后很快即禁止)、自行车(违章上路)有关的人员及部分原始记载不清者归为其他类中。
结 果
3类特定人群的伤亡情况及构成比见表1。伤亡人员中行人占151人,死亡91人,死亡率60.3%;机动车内人员占966人,死亡265人,死亡率27.4%。经χ2检验判定,此两类创伤人群的死亡率有非常显著性差异(P<0.01)。有两种类型的交通事故可致“行人”伤亡。快速行驶的机动车可能与在高速公路内停驶的车辆相撞,属车—车事故中的一个具体类型。此类型交通事故除可致车辆中的人员伤亡外,也可致正在维修车辆人员及在停驶车辆周围观望的下车人员的伤亡,后者在发生交通肇事的瞬间也位于机动车外。另一类型是车—人事故,即机动车撞高速公路内的步行人员,为导致机动车外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步行人员可分为3种:在高速公路停车后下车远离停驶车辆于车外步行活动的车内人员,违法跨越公路护栏进入公路内的普通行人及被授权在高速公路内工作的人员。见表2。本研究中,共发生车—人类型交通事故99起,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6.3%(99/609),导致106人伤亡,占全部伤亡人员构成比的9.1%(106/1 161),其中67人死亡,占全部死亡人员构成比的17.8%(67/376)。99起车—人类型交通事故的时间频度分布在24 h内是不均衡的,其绝对发生数相差可达数倍。总体分析车—人类型交通事故分布高峰在14:00~22:00间,但在午夜及上午8:00另有小的高峰。见表3。
表1 机动车内、外伤亡人员比较
人员身份 伤亡 死亡 死亡率(%) 人次 构成比(%) 人数 构成比(%) 机动车外人员(行人) 151 13.0 91 24.2 60.3
机动车内人员 966 83.2 265 70.5 27.4 其他人员(摩托车、自行车等) 44 3.8 20 5.3 45.5 合计 1161 100.0 376 100.0 32.4
表2 与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比较
事故类型 人员身份 伤亡人数 死亡人数 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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