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酒家内部职工食物中毒的调查与处罚 |
|
职工三餐的饮食并未额外付款。虽然在这一过程中酒家并未盈利,但笔者认为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营活动,理由有3点:①《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将食堂定义为一种非盈利性场所,可见非盈利性不等同于非经营性。③采取“包吃包住"形式进行管理本身就相应地降低了雇佣工人实领工资的给付标准,可以认为职工的伙食等费用已冲抵了部分工资额。由此可以参照《食品卫生法》中“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对酒家进行行政处罚。 3.4 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问题《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食物中毒事故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说明二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既不能以处罚代替赔偿,也不能以赔偿代替处罚。但笔者认为如当事人能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应当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4 讨论
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酒家职工内部食物中毒进行适当的行政处罚符合《食品卫生法》预防为主的立法精神,达到惩已然、戒未然违法行为的教育目的。 目前蔬菜农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加工中坚持一洗、二浸、三烫、四烹调的方法有助于减少此类中毒的发生。但如何加强立法,从法律上规范种植业施用农药的行为并加以调整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否则所形成的法律“真空地带"使菜农逍遥法外,无法从根本上预防此类食物中毒的发生。本次 菜农销售的同批油菜未发生类似的食物中毒,可能是购买量少、清洗彻底、食用量少等原因。 通过本案的调查处理,监督员提高了办案水平,为今后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上一页 [1] [2] 上一个医学论文: 892份餐具消毒结果分析 下一个医学论文: 福州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现状及管理措施的探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