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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意识知觉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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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中做出迫选决策。把分辨能力的测量作为意识觉知的指标,其基本假设是:所有正确的决策是受有意识知觉到的信息引导的。 突出的例子是Kunst-Wilson和Zajonc1980 年的实验[3]。他们的兴趣在于说明无意识知觉到的刺激会影响随后的情绪反应。他们首先给被试呈现10幅无意义的、不规则的几何图形,每个图形呈现5次,每次呈现1毫秒。随后让被试完成两种任务:再认迫选(意识知觉的测量)和喜好迫选(无意识知觉的测量)。在两种测验任务中,都是给被试呈现10对图形,每对包括一个呈现过的图形和一个没呈现过的图形。再认迫选要求被试从每对中选择一个呈现过的图形,而喜好迫选要求被试从每对中选择一个喜欢的图形。结果发现,当再认迫选的成绩处于机遇水平时(i.e.,50%正确率),喜好迫选的成绩却显著高于机遇水平(i.e.,60%正确率)。如果接受再认迫选是对意识知觉的充分测量这一假设,这些结果为无意识知觉的存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其他的研究者,如Marcel(1983)[4], 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来说明:视觉刺激即使在观察者不能觉察它们的存在的情况下也能被知觉到。如果刺激有-无侦察是对意识知觉的充分测量,那么在不能进行刺激侦察的情况下发生的知觉就证明了无意识知觉的存在。 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Kunst-Wilson的实验中,呈现完所有图形才进行意识测量,也许被试仅仅在呈现那一时刻体验了短暂的意识;另一种可能是由于呈现时间非常短暂,被试不相信他们知觉到了足够的信息来对刺激进行分辨,因此就不会积极地去完成迫选分辨任务。更一般的意义上说,任何一个特定的行为测量是否是对所有相关意识经验的充分测量仍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而且,如果要说明刺激不被察觉和辨认情况下的知觉,所用的测量必须只受意识知觉的影响。但是,所有的行为测量可能既受意识知觉的影响,也受无意识知觉的影响。如果行为测量既反映了意识过程,又反映了无意识过程,那么建立一定的实验条件使得这些测量的敏感度为0,就变得毫无意义。可见,意识的行为测量在证明无意识知觉过程的存在方面也不是一个特别成功的研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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