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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食用河豚鱼引起食物中毒的调查

陈香珠 李青良

  关键词: 河豚鱼;误食;中毒;抢救;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R 155.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7-2705(2000)03-0036-02

  晋江市深沪镇于1999年9月29日、10月3日接连发生两起因食用鲜河豚鱼,引起12人食物中毒、3人死亡的事故。现将中毒情况调查分析如下:

1 发病情况

  9月29日下午,船员肖×和贵州籍袁×,从渔船上拿回捕捞的河豚鱼6只,下午6时肖×将其中3只河豚鱼除去头、皮和内脏后炒青椒,肖×邀请另3名莆田籍工友于7时许5人一同喝酒进食河豚鱼,未食用其他食物。约1 h后肖×感口苦、唇舌发麻、四肢乏力,走路不稳,似酒醉步态,即到当地诊所求诊。此后,另4人相继出现腹部不适,唇舌发麻、头昏、四肢无力发麻等症状,均住进深沪镇卫生院治疗,拟诊为河豚鱼中毒,虽经医务人员积极抢救,肖×和袁×终因进食鲜河豚鱼量较多,中毒严重相继出现昏迷、呼吸中枢麻痹,分别于当晚9时半及凌晨约2时抢救无效死亡,另3人转石狮华侨医院和泉州市第一医院治疗,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另2人康复出院。
  10月3日上午,深沪坑边华龙领带厂厨师张×在深沪农贸市场购买河豚鱼1.5 kg,由卖鱼的摊主除去头、皮及内脏,经清洗后大约剩下0.5 kg,拿回该厂食堂油炸。中午12时就餐时,厨师张×、职工郑×等7人进食大米饭、河豚鱼、小白菜和豆腐汤,餐后1~2 h,7人先后出现腹部不适,唇、舌发麻、头痛、呕吐及四肢发麻、乏力等症状,立即送往石狮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和福建医大附属二院治疗。住院期间,厨师张×等3人,因中毒较重先后出现呼吸困难、昏迷,经抢救7人全部转危为安,于10月11日出院。

2 中毒发病时间、年龄与性别分布

  中毒发病潜伏期1~2.5 h。年龄19~42岁。12人中男性9例(3人死亡),女性3例。

3 临床表现

  主要表现为上腹不适,口渴、唇舌发麻、眼睑下垂、头痛、呕吐、四肢乏力、发麻。严重者出现昏迷、血压下降,最后出现呼吸中枢麻痹,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

4 讨论与分析

  从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患者其中毒症状、体征与河豚鱼毒素中毒症状相吻合。因此,确认这两起食物中毒,是由于食用鲜河豚鱼引起。船员肖×和厨师张×,误认为只要除去河豚鱼的头、皮和内脏,鱼肉无毒,味道鲜美,可以食用,且以前曾进食过,因而不听劝告,执意食用,引起严重中毒事件,造成沉痛教训。
  河豚鱼又名鱼 廷鱼 发、汽泡鱼,有10余种,常见的有条纹东方、暗色东方和双斑东方等。河豚毒素主要存在于卵巢、睾丸、肝脏中,其次为皮肤、血液、眼球及脑髓等。肌肉一般无毒,但双斑东方及条纹东方的肌肉也含有毒素。河豚毒素相当稳定,经日晒、盐腌和一般炒煮等处理方法都不能使其破坏。其毒素似箭毒样的中毒作用,中毒后表现为神经中枢与神经末梢的麻痹,最终因呼吸中枢麻痹,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此外,毒素还作用于胃肠粘膜,引起急性胃肠炎症状,一旦出现河豚中毒,要立即进行洗胃、催吐、导泻、补液等抢救措施。
  预防河豚鱼中毒的对策: ①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河豚鱼中毒事件。泉州市卫生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卫生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和《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组织力量加强对海产品市场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生产、经营鲜河豚鱼及其制品,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严肃处理;② 由政府牵头、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市场检查,严禁河豚鱼在市场上销售,利用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教育工作,向群众讲解河豚鱼中毒的危险性,增强群众对河豚鱼中毒的警惕性。要求做到不销售和食用河豚鱼;③ 严格规范河豚鱼捕捞、收购、存放、调运、加工等规程,严禁河豚鱼流入市场。去除的河豚鱼头、皮、内脏、血液及漂洗的水不可喂养牲畜,也不可随便抛弃,以免误食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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