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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健康生命损失天数对脑血管疾病危害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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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相加得N个病例(包括死于某病者)的损失总天数,再以N除之可得每个病例平均损失天数,设为L,则 L=365.25[C.E(Ad)+C.(Ad-AO).Pod+(1-C).Q.E(AO).P]+t.(1-C-Q)
(5)
若某病在某人群中的发病率I为(‰),则平均每1 000人口的损失天数为: PHDLL=LI
(6)
其中,疾病伤残程度的评价采用Barthel指数评定表[3]。分别赋予每一等级以不同的分值,若将每单位时间内某能力完全丧失程度视为100%,则Ⅰ~Ⅳ级依次为0%、10%、50%、100%。每一等级持续的时间分别以t1、t2、t3、t4、t5表示,整个病程以T表示,那么: 某病伤残百分率=
(7)
平均慢性伤残百分率(Q)=
(8)
Pod=×100%
(9)
式中:i=1,2…10,代表Barthel评定表中的10项活动,j=1…5,代表5个不同病程,bij为某活动在某病程的伤残严重程度,tij为某活动在某病程的持续时间,m为慢性伤残人数,n为死亡病例数,T=调查截止日期-发病日期。 举例:对长沙市三区1994年脑血管疾病新发病例74位患者进行了PHDLL分析。已知:AO=65.1岁,Ad=71.7岁,E(AO)=10.58岁,E(Ad)=7.88岁,t=6.0天,I=1.26‰,C=0.223,P=0.64,Q=0.54,Pod=0.49。 运用(1)~(6)式计算后,DⅠ=47 495.6,DⅡ=19 492.5,DⅢ=76 789.6,DⅣ=105.2,L=(DⅠ+DⅡ+DⅢ+DⅣ)/N=1 944.4,PHDLL=1 944.4×1.26‰=2 449.9(天/1 000人口)。 二、PHDLL指标对长沙市三城区脑血管疾病危害的综合评价 1.对象与方法:1994年长沙市三城区总人数为850 093人,男性436 961人,女性413 132人;年龄构成<15岁占18.3%,15~49岁占62.6%,50~60岁占15.7%,>70岁占3.4%;采用单纯随机与随机整群相结合的方法,按1/10的比例抽取38个居委会的全部人口58 742人,其中男性30 060人,女性28 412人;年龄<15岁占19.04%,15~49岁占60.83%,50~60岁占12.25%,>70岁占6.98 %,与三区总人口年龄构成比比较差异无显著性。一般资料及各种疾病的死亡资料由市、区卫生防疫站提供,病例资料由统一培训的调查员按调查表内容询问患者或死者亲属,并查看患者的病历和化验结果,最后由作者复核。结果发现脑卒中患者278例,其中当年发病74例,因脑卒中死亡62例。调查起点为患者的发病日期,终点为1994年12月31日。 2.结果与讨论:278例病人中,261例由省市医院确诊(94.22%)。发病率、死亡率及病死率出血性脑血管疾病较缺血性脑血管疾病高;而慢性伤残率则相反(表1)。脑血管疾病所致的总PHDLL每1 000人为2 624.9天,其中慢性伤残所致的寿命损失天数最多,死亡所致的寿命损失天数次之(表2)。
表1 长沙市城区1994年脑血管疾病流行状况
疾病分型 病死率 (%) 发病率 (1/10万) 慢性伤残率 (%) 死亡率 (1/10万) 脑血栓形成 16.4 41.6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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