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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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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防微杜渐。护理管理者应加深制度职责的理解,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提出问题,找出对策。《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护理活动的严谨性,决定了护士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护士长是基层护理管理者,要让“事故源于马虎”的警钟长鸣。利用晨会、交接班及业务学习等机会评判护理工作的得失,透彻地设想某种不周可能带来的后果,注意媒介关于医疗事故的报道并引以为戒。对存在的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现象进行正确处理,如:当急诊留院观察病人执意离院,护士应让其知情晓以厉害,仍无效时应让病人留下“后果自负”之类的字据;作过敏试验的病人嘱其不能离开护士的视线,应静待观察;急危重病人就诊后应适时交待病情及预后并及时记录;病床的摆放要离窗户40~50cm方能防止意外[2];楼房窗户有栏杆并经常检修;护理管理者还应重视易引起差错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如:工作量大,危重病人多,工作环境差等,及时采取增加人员,合理排班分工,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予以改进。 2.3 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正当权益。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能否维护正当权益,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及处理问题的合理性、合法性。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病人理解时,应让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请示上级处理;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到干扰时,请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解决;当护士人身受到损害,可依法提出诉讼;可能发生纠纷时,要冷静,语言审慎,并马上进行法律咨询,作好准备;当被起诉或为证人时,《刑法》第2篇第2章第95、99条规定:“作为被告或证人有接受侦查的义务,对讯问应如实回答,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的权利,对笔录记载有遗漏、错误部分加以补充、改正”。同时可以拒绝于本案无关的问题。配合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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