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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原病临床命名分类分型及诊断标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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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一的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 均不同。基于以上特点,故建议将慢性高原反应、小儿高原心脏病和急性高原病混合型单独 分型。 3.3 高原肺水肿和高原脑水肿 有人称肺型急性高原病、脑型高原病。 考虑到高原肺水肿和高原脑水肿在分类时已将其归入急性高原病,所以在分型时则无需再冠 以“急性”二字;传统分型方案将高原脑水肿命名为“高原昏迷”,近30年来为我区医务人 员所沿用。实际上昏迷只是高原脑水肿的晚期表现,这样命名既未反应昏迷的原因,也不利 于该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因此,建议采用“高原脑水肿”的命名。 3.4 成人高原心脏病 亦称高山心脏病、高原适应不全症心脏型。传统 分型方案未规定心功能分级,我们认为无论是小儿高原心脏病还是成人高原心脏病,一旦确 诊,均应含有心功能诊断,这对判定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效果及预后都有重要意义。心功 能采用四级分类法。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Ⅱ级:较多的体力活动后出现症状;Ⅲ级:轻 度体力活动后出现症状;Ⅳ级:休息时出现心功能不全的症状体征。 3.5 高原高血压 国外未见有高原高血压的病例资料报道,传统分型方 案谓之高山高血压、高原适应不全症高血压型等。近年国内有学者主张将高原高血压、高原 低血压及高原低脉压合称为“高原血压异常”。①高原高血压的数值标准,传统分型方案定 于>140/90mmHg(1mmHg=0.133kPa)[6]。鉴于我国10年前就已采用世界卫生 组织确定的高血压的诊断标准,为了今后比较患病率、治疗效果及在国际上交流资料方便, 故高原高血压应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诊断高血压的数值,即血压≥160/95mmHg或达到其中 一项者,除外其他原因所致的高血压,返平原后血压恢复正常者,即可诊断;②高原高血压 应包括分期诊断。Ⅰ期:血压达到诊断高血压的数值,无心脑肾损害;Ⅱ期:血压达到诊断数 值,具有心脑肾三项中一项损害;Ⅲ期:血压达到诊断数值,具有下列一项损害者: 脑出血、高血压脑病、左心衰竭、肾衰竭、眼底出血或渗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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