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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病人是护士的神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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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角色’,就不应有危险和困难,也不应该被护士拒绝。如果承认超越了护士现有的职责范围,则应在意义、方法,其必要性及护士行为的准则标准等方面进行讨论。由于目前在社会、机构、伦理道德和法律上对如何才算合理和有效还存在着一些约束和争议,因而对护理实践和护理教学中的伦理学教学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①必须以伦理道德和法律准则为基础;②在大专及大专以上的课程中开设系统的哲学理论课,法律知识课,人文知识,行为科学及心理学课程是必须的;③培养和提高护生和护士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④把为病人辩护与社会现状、风土人情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⑤在没有正式的条文规定之前,权衡利弊,选择适当的方式和途径。 我国护士是否应当承担Advocacy这一角色?承担其中的哪些部分?何时开始以何种方式进行推广,还有待于护理界进行广泛的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作者单位:中山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广州 510089
参考文献
1 Gray G, Pratt R, Cornell J. Issues in Australian Nursiing 3. South Melbourne: Churchill Livingstone, 1994,373-395. 2 Melia K. Whose side are you on? Nursing Times, 1987,83(29):46-48. 3 Tschudin V. Ethics in Nursing. London: Heinemann Nursing, 1986.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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