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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注册制度与循证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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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泰相, 李幼平, 刘关键, 李静 【摘要】 本文介绍了当前新药临床试验,院内制剂、上市后药物临床试验及其他类型临床试验的管理情况,世界卫生组织临床试验注册平台的结构和运作机制以及全球临床试验注册制度的建立概况,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和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与发表协作网及其运作机制;提出以循证医学基本思想作为临床试验研究者的思想和行为准则是临床试验真实性的内部保障系统。 【关键词】 临床试验 2007年1月1日,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与发表协作网的52家成员期刊开始实施优先发表已注册临床试验进而逐步过渡到只发表注册临床试验。这标志着我国对临床试验质量已从关注、 批判性关注进入实质性规范化管理阶段。我国临床试验注册制度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WHOInternational 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 Platform,WHO ICTRP)的标准与全球同步建立和实施。 1 临床试验注册的类别 1.1 新药临床试验注册与管理新药临床试验统归各国政府药品管理部门管理,我国由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注册和管理,注册目的是批准新药上市,属于法定强制性注册。我国SFDA将新药分为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以及生物制品三大类,各大类根据创新程度和形式不同又分为11~15个亚类,各大类中的亚类大致可分为创新药、在创新药基础上增加新结构的药物、结构不变仅改变给药途径如将口服剂改为注射剂的药物、结构和给药途径均不变仅改变剂型如将颗粒剂改为片剂、增加新的适应症等。所有类型新药均需进行相应各期包括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和部分有限样本的Ⅳ期临床试验,研究目的是评价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新药生产厂家必须先在SFDA注册、申请临床试验批文,SFDA审查并注册后签发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批文,厂家持此批文选择经SFDA认证的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基地,按《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要求实施,由临床试验基地设计和组织各期临床试验的实施、资料分析、试验报告撰写;在设计完成后,临床试验基地必须通过各单位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才能在相应单位实施。Ⅲ期临床试验完成后,厂家将所有资料包括实验报告提交SFDA,通过审查后才能获得生产和上市许可证。临床注册的类别及具体管理程序见表1、图1。 表1 临床试验类别和注册管理分类(略) 图1 新药从研发到上市以及医院内制剂的管理程序示意图(略) GLP: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CP: Good Clinical Practice,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MP: Good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Drugs,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生产厂家关注的是拿到批文和许可证,而不一定是在医学期刊上发表论文。加之新药研发涉及商业秘密,即使是阳性结果的临床试验的敏感信息,如药物成分和测量指标等,厂家一般不愿公开,阴性结果的临床试验信息就更是难觅其踪。因此,虽然我国每年审批的各类新药总和数以万计,但医学期刊上发表的临床试验论文中,各类新药临床试验只占很小比例。我们调查了从1994年到2005年发表的3 500 个标称“随机对照试验”的报告,新药临床试验不到60个,仅占1.4%。如果连同非对照和非随机对照的所有临床试验论文计算在内,新药临床试验论文所占的比例则更小。新药研发能力名列世界前列的美国每年经FDA审批的新药仅100余种,在临床试验中的比例也很小。以中药为主的医院内制剂论文在标称“随机对照试验”的论文中约占3%,院内制剂近年已逐步纳入各级FDA管理 [1] 。 1.2 上市后药物和其他类型临床试验的注册与管理上市后药物临床试验指新药上市后到撤市前全过程的临床试验,包括上市后药物临床试验、临床医师自拟课题临床试验和各种基金支持(包括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立项)课题的临床试验等。目前大多由临床医师自拟,为其学术目的而进行,少数为药物生产厂家组织实施的Ⅳ期临床试验或商业性临床试验。新药研发阶段的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由于研究规模和时间有限,存在安全性问题,有效性或适用性不一定能反映出来,如“反应停”造成“海豹肢”畸形就是在药物上市后数年才被发现,而上市后药物临床试验是在真实临床条件下对广大患者使用的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以及临床和药物经济学等进行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各种基金支持的临床试验都是研究者申请,基金会或政府审批立项的课题,如艾滋病[1] [2] [3] [4] 下一页 上一个医学论文: 国际临床试验注册概述 下一个医学论文: 中医药对恶性肿瘤放疗减毒作用的临床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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