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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思考和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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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社会、经济社会的今天,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完善安康医院建设,将凡因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收治于安康医院,实行免费强制治疗,因为其身份是犯人,而不是无罪人,故不应送地方精神病医院。这在美国称为剥夺其犯罪权利,给其治疗自由。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法院对于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及危险凶暴的囚犯,也是根据情况将其收押于警局惩教署下设的一个高度设防的精神病治疗中心。其所处状态同样是失去自由,因为前提是其违犯了法律,是有罪之人。同时,我们应该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精神病人,要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积极给以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安康医院加以治疗,避免给社会带来危害。对于正处刑期患精神病的囚犯,也应及时转入安康医院,对其进行免费治疗。应该从法律上做出规定,由专门的社会、心理、精神医学专家组成小组,对已经犯罪的精神病人是否移送或者可否离开安康医院提出意见,最后经法院司法裁决。这样,才能在法律上做到既保护了病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得到社会的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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