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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容许的危险及其在医疗过失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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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的危险也就越高。医疗是帮助患者防治疾病,恢复健康的行为,只有在医疗容许的危险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有重要意义,或者某项带有失败风险的实验性诊疗对医学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时,才允许危险存在,也只有对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才能免除医生的过失责任。同时,在进行危险性诊疗活动时,必须具有科学根据,存在着成功的可能性,医师在行为之前应经过理性的分析和充分的准备,力求将预期的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黄丁全.医事法 [M].台湾: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5. [2]林山田.刑法通论 [M].台湾:三民书局,1986. [3]冯卫国.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理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郑军译.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5]王敬毅.医疗过失责任研究 [C].梁慧星.民商法论从第九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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